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个案示范提升类案质效

时间:2025-07-09 09:41:00

为发挥个案示范引导作用,以示范案件精审提升同类案件审判质效,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通过审理一起“烂尾楼”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厘清了此类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争议,为同类纠纷裁判提供了示范样本。

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开发的楼盘“烂尾”,逾期交房十余年,涉及购房者一百余人。其中一名购房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为办理按揭贷款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诉讼请求。购房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制范围,向鄂尔多斯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立案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了解到本案属于系列纠纷中涉及该争议的首起诉讼,且属于涉民生案件,法院生效判决对于该案法律适用争议的认定将影响后续类案的处理结果,决定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类案检索、法答网提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针对引发当事人争议的司法解释条文,从法条文义、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厘清了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释了裁判理由。

房地产纠纷易产生系列诉讼。在此类纠纷审理中,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通过发挥类案首办的示范作用,对于系列纠纷中提起诉讼的首起案件精审快办,统一类案裁判标准,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为后续系列案件的审判质效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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